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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宗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392号

被告人宗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安徽省来安县人,身份证号码3411221976********,小学文化,务农,住安徽省来安县**镇**村**组**对面。被告人宗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周明明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7日19时40分许,被告人宗某某酒后无证驾驶苏H*****红色“劲隆”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天长市汊涧镇釜山社区漂牌村村村通公路由东向西行驶,途经上杨队路段处,与由西向东行驶的王某某驾驶的苏K*****“五征”牌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双方受伤的交通事故。

案发后,经提取血样送安徽金盾司法鉴定所检验,宗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92.9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经天长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宗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宗某某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车辆照片;

2.书证:受、立案材料、户籍信息、到案情况说明、查询记录等;

3.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安徽金盾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勘验等笔录:事故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宗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田秀珍

2020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宗某某现在来安县**镇**村**组**对面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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