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滦检一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宗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8031981********,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小区**号楼**单元**室,现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日被承德市公安局双滦分局双塔山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承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承德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承德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7月13日将该案交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7日20时许,宗某某醉酒后驾驶冀H*****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承德市双滦区中心大街法院路口时,被承德市公安局民警查获。民警将宗某某带至承德市双滦区医院抽血并将血液送至承德市第一司法医学鉴定中心进行检验,宗某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检验为16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宗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宗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宗某某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志成
2020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
2、侦查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检察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6、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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