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宗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滕检一部刑诉〔2019〕514号

被告人宗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21196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住滕州市**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滕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滕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宗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6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宗某甲无证驾驶无牌号燃油拼装机动车沿滕州市上善公园河北岸由东向西行驶至滕州市级索镇耀国路路口西路段时,与同方向王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电动自行车损坏,王某某受伤,电动自行车乘车人王某死亡。经法医学鉴定,王某因碰撞、辗轧致胸腹部闭合伤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宗某甲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2019年10月29日,被告人宗某甲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证人宗某乙、宗某丙、王某某等人证言,被害人王某某陈述,被告人宗某甲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宗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祥

刘杨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宗某甲现被羁押于滕州市看守所;

2、侦查卷两册。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