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章某检一部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宗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370181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济南市章某区**镇**村**巷**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亲属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8日13时许,被告人宗某某驾驶鲁******重型自卸货车沿济南市章某区潘王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云湖南路路口南段时,与同向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的被害人冯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冯某某当场死亡。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章某区大队认定,宗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宗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另查明,宗某某已赔偿被害人亲属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认罪认罚的法定从宽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且取得谅解的酌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宗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章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晓静张锦
2020年4月14日
附:1、被告人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1386916****);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卷宗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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