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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宗某某交通肇事案)_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开检一部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宗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111971********,汉族,小学毕业,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现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乡**村**组**号,宗某某于2004年因过失致人死亡罪被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延长拘留期限至同年4月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本院批准,同年4月14日被洛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6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同年6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8日20时07分许,被告人宗某某在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期间驾驶豫C*****号长安牌小型面包车沿洛龙区李楼镇夏(下)庄村内道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娄焦线下庄分支16号线杆南31.6米处,遇张某某在该处检查点帐篷内值守,由于宗某某在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夜间超速行驶,致使C*****号小型面包车前部与帐篷及帐篷内张某某肢体相接触,豫C*****号小型面包车右前部又与张某某停放在帐篷南侧的豫C*****号轻型普通货车(头南尾北停放在该处)尾部相接触,造成张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宗某某驾车逃逸。宗某某于2020年3月31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宗某某在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且事故发生后驾车逃逸,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八条、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宗某某应负该事故全部责任。宗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证言;

3、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5、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6、被告人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

7、其它书证材料。

上述证据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宗某某在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且事故发生后驾车逃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王红莉

曾  飞 

2020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宗某某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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