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宗某某,女,汉族,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11988********,中专文化程度,现住址南昌市青云谱区****路***寓***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村**庄**村**号**号)。2019年11月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立案侦查,同年11月11日被青云谱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因无逮捕必要被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年11月1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1日16时50分许,被告人宗某某驾驶赣******小货车在佛塔路黄溪农民公寓内8栋与12栋中间路段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黄溪农民公寓内7栋与8栋小巷时,遇行人陈某某从小区7栋与8栋中间巷内由北向南步行,被告人宗某某驾车与陈某某发生相撞事故。事故中被告人宗某某车辆受损,陈某某受伤后送解放军九0八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被告人宗某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户籍证明、被害人家属出具的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道路交通事故死亡原因分析意见书、车辆痕迹检验鉴定书、车辆技术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与他人碰撞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璇
2020年2月4日
附:
1.被告人宗某某现已取保候审。
2.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共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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