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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宗某某、蔡某某等赌博案)_射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射检刑一刑诉〔2019〕545号

被告人宗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41975********,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射阳县**镇**路**号**室,住射阳县**镇**小区**号楼**室。曾因吸毒,于2016年6月13日被射阳县公安局不予行政处罚;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9年2月28日被射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六日。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5日被射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1日被该局逮捕。

被告人蔡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4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射阳县**镇**村**组**号,住射阳县**镇**小区**号楼**室。曾因赌博,分别于2014年4月24日、2017年5月23日被射阳县公安局罚款五百元、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三千元。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5日被射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1日被该局逮捕。

被告人单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41967********,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射阳县**镇**路**号,住江苏射阳**区**组。曾因赌博,于2015年11月6日被射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三千元。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5日被射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9月1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4197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射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6日被射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9月1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11196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盐城市亭湖区**镇**路**号,租住射阳县**镇**小区**号楼**楼。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射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9月1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4197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射阳县**镇**街**号楼**室。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9月5日被射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9月1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乙,女,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4197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射阳县**镇**小区**号楼**室。曾因赌博,于2018年9月4日被射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四日。现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9月5日被射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9月1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射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宗某某、蔡某某、单某某、赵某某、黄某甲、朱某甲、黄某乙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1日、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10月10日、2019年12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6月间,被告人宗某某、蔡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射阳县合德镇境内聚众赌博12次,抽头获利计人民币60000余元(以下计币单位同)。其中,被告人单某某看监控12次,非法获利1000余元;被告人赵某某站岗12次,非法获利2000余元;被告人黄某甲为赌博提供场所4次,非法获利2000余元;被告人黄某乙为赌博提供场所4次,非法获利1000余元;被告人朱某甲为赌博提供场所4次,非法获利1000余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5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宗某某、蔡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射阳县**镇**小区**号楼**楼黄某甲租住处,组织朱某乙、杨某某、陈某某等人以扑克牌推二八方式进行赌博,抽头获利5000余元。其中,被告人单某某负责看监控、被告人赵某某负责站岗、被告人黄某甲为赌博提供场所。

2.2019年5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宗某某、蔡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射阳县**镇**小区**号楼**楼黄某甲租住处,组织朱某乙、杨某某、周某某等人以扑克牌推二八方式进行赌博,抽头获利5000余元。其中,被告人单某某负责看监控、被告人赵某某负责站岗、被告人黄某甲为赌博提供场所。

3.2019年5月22日晚,被告人宗某某、蔡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射阳县**镇**小区**号楼**室黄某乙家中,组织朱某乙、杨某某、王某某等人以扑克牌推二八方式进行赌博,抽头获利5000余元。其中,被告人单某某负责看监控、被告人赵某某负责站岗、被告人黄某乙为赌博提供场所。

4.2019年5月23日晚,被告人宗某某、蔡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射阳县**镇**街**号楼**室朱某甲家中,组织朱某乙、杨某某、王某某等人以扑克牌推二八方式进行赌博,抽头获利5000余元。其中,被告人单某某负责看监控、被告人赵某某负责站岗、被告人朱某甲为赌博提供场所。

5.2019年5月25日晚,被告人宗某某、蔡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射阳县**镇**小区**号楼**室黄某乙家中,组织朱某乙、杨某某、辛某某等人以扑克牌推二八方式进行赌博,抽头获利5000余元。其中,被告人单某某负责看监控、被告人赵某某负责站岗、被告人黄某乙为赌博提供场所。

6.2019年5月27日晚,被告人宗某某、蔡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射阳县**镇**小区**号楼**室黄某乙家中,组织朱某乙、杨某某、辛某某等人以扑克牌推二八方式进行赌博,抽头获利5000余元。其中,被告人单某某负责看监控、被告人赵某某负责站岗、被告人黄某乙为赌博提供场所。

7.2019年5月28日晚,被告人宗某某、蔡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射阳县**镇**小区**号楼**室黄某乙家中,组织朱某乙、杨某某、辛某某等人以扑克牌推二八方式进行赌博,抽头获利5000余元。其中,被告人单某某负责看监控、被告人赵某某负责站岗、被告人黄某乙为赌博提供场所。

8.2019年5月29日晚,被告人宗某某、蔡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射阳县**镇**街 **号楼**室朱某甲家中,组织朱某乙、杨某某、辛某某等人以扑克牌推二八方式进行赌博,抽头获利5000余元。其中,被告人单某某负责看监控、被告人赵某某负责站岗、被告人朱某甲为赌博提供场所。

9.2019年6月1日晚,被告人宗某某、蔡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射阳县**镇**街 **号楼**室朱某甲家中,组织朱某乙、杨某某、辛某某等人以扑克牌推二八方式进行赌博,抽头获利5000余元。其中,被告人单某某负责看监控、被告人赵某某负责站岗、被告人朱某甲为赌博提供场所。

10.2019年6月2日晚,被告人宗某某、蔡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射阳县**镇**小区**号楼**楼黄某甲租住处,组织朱某乙、杨某某、辛某某等人以扑克牌推二八方式进行赌博,抽头获利5000余元。其中,被告人单某某负责看监控、被告人赵某某负责站岗、被告人黄某甲为赌博提供场所。

11.2019年6月3日晚,被告人宗某某、蔡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射阳县**镇**街 **号楼**室朱某甲家中,组织朱某乙、杨某某、辛某某等人以扑克牌推二八方式进行赌博,抽头获利5000余元。其中,被告人单某某负责看监控、被告人赵某某负责站岗、被告人朱某甲为赌博提供场所。

12.2019年6月4日晚,被告人宗某某、蔡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射阳县**镇**小区**号楼**楼黄某甲租住处,组织朱某乙、杨某某、朱某丙等人以扑克牌推二八方式进行赌博,抽头获利5000余元。其中,被告人单某某负责看监控、被告人赵某某负责站岗、被告人黄某甲为赌博提供场所。

被告人宗某某、蔡某某、单某某、赵某某、黄某甲、朱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被告人黄某乙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射阳县公安局出具的人口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朱某乙、杨某某、辛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宗某某、蔡某某、单某某、赵某某、黄某甲、朱某甲、黄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4.射阳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指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宗某某、蔡某某、单某某、赵某某、黄某甲、朱某甲、黄某乙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宗某某、蔡某某、单某某、赵某某、黄某甲、黄某乙、朱某甲共同故意实施赌博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宗某某、蔡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单某某、赵某某、黄某甲、黄某乙、朱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黄某乙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宗某某、蔡某某、单某某、赵某某、黄某甲、朱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宗某某、蔡某某、单某某、赵某某、黄某甲、黄某乙、朱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马冬梅

检察官助理:陆亚明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宗某某现羁押于射阳县看守所;被告人蔡某某现羁押于盐城市看守所;被告人单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江苏射阳**开发区**组(联系方式:136451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射阳县**镇**村**组**号(联系方式:1599515****);被告人黄某甲现被取保候审,租住射阳县**镇**小区**号楼**楼(联系方式:1518936****);被告人朱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住射阳县**街**号楼**室(联系方式:1305616****);被告人黄某乙现被取保候审,住射阳县**镇**小区**号楼**室(联系方式:1985095****)。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7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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