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18〕331号
被告人宗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7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住**乡**村委会**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月31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3月9日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平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苏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住**镇**村委**店,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月31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3月9日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平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92********,回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住**镇**村委**楼,2012年5月15日因故意伤害罪被平舆县人民检察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6年4月27日因故意伤害罪被平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月31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3月9日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平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平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宗某某、苏某某、马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该案属涉恶类案件。2018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5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6月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份以来,被告人宗某某、马某甲、苏某某等人相互纠集在一起,在平舆县玉皇庙乡、郭楼镇及汝南县等地周边多次组织他人开设赌场,以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获取非法利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驻政法市督[2017]034号、信件复印件、被告人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前科材料、马某甲刑事判决书 (2016)豫1723刑初104号、刑事判决书 (2012)平少刑初字第26号、王八斤等人刑事判决书 (2017)豫1727刑初800号、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马某甲释放证明、银行查询结果单;
2.证人南某某、马某乙、杨某某、焦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宗某某、苏某某、马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记录、照片12张、马某乙对被告人的辨认;
5.讯问光盘及搜查宗某某住宅光盘合计四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宗某某、苏某某、马某甲等人以营利目的,多次开设赌场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甲同时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史文成
助理检察员:宋文奇
2018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宗某某、苏某某、马某甲现在羁押于平舆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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