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薛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薛检一部刑诉〔2020〕142号
被告人宗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403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现住枣庄市薛某某**花园**号楼**单元**室。2010年1月20日因犯强迫卖淫罪,被滕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8年4月2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其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其行为违反有关判处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2018年12月20日被该院撤销原判宣告缓刑一年的执行部分,决定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因被告人宗某某在逃,一直未收监执行。2019年8月16日因本案被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刑事拘留,当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9月8日,经本院决定逮捕,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曹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403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现住枣庄市薛某某**街道**村**号。2014年9月16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枣庄市薛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2020年3月19日因本案被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刑事拘留,当日被监视居住。2020年9月8日,经本院决定逮捕,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宗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分别于2020年3月9日、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3月9日、2020年9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29日0时许,在枣庄市薛某某**广场**楼**KTV大厅内,因不满KTV主管刘某某向其索要KTV消费期间损坏的酒杯赔偿费用,被告人宗某某伙同曹某某持匕首无故对被害人刘某某实施殴打,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刘某某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宗某某、曹某某供述和辩解,被害人刘某某陈述,证人孟某某、吕某某、张某某、鹿化伟等人证言相互印证,辨认笔录、鉴定意见、案发现场视频监控、案件侦破情况说明等书证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宗某某、曹某某破坏社会秩序,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宗某某、曹某某案发后均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与被害人刑事和解,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宗某某犯强迫卖淫罪时系未成年人,依法不构成累犯,酌情从重处罚;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违反有关判处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被依法撤销缓刑,因被告人宗某某在逃一直未收监执行,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曹某某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应当依法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山东省枣庄市薛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 耀
检察官:邵珠鹏
2020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宗某某、曹某某现羁押于滕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案发现场视频监控光盘二张。
3、撤销缓刑刑事裁定书、未收监执行情况说明随卷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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