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扶检一部刑诉〔2020〕184号
被告人宗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03196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扶余市,住**镇**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松原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任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031964********,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扶余市,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松原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松原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宗某某、任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宗某某将位于**镇**村**西北距屯子700米处两处林地,承包给同村村民任某某耕种,宗某某、任某某在明知是林地的情况下将林地耕种,经林业工程师现场勘查鉴定,涉案地块有两块,均在**镇**村68号小班林地范围内,树种为防风固沙林,共计14800平方米(22.2亩),因耕种农作物致使林地遭到严重毁坏,使林地丧失了原有的生态防护功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现实表现、还林证明等;2.证人孙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宗某某、任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二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宗某某、任某某无视国家资源管理法规,擅自在林地内种植农作物,破坏林地生态功能,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宗某某、任某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扶余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海山
2020年8月4日
附件:1.被告人宗某某、任某某现在取保候审于居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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