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滨检汉公诉刑诉〔2019〕145号
被告人宗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2221992********,汉族,大专文化,山西省定襄县人,原**(天津)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营业部**,户籍地山西省定襄县**街**号,现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街**幢**号。2018年10月15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原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汉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同日由原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汉沽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1月11日经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本案由原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汉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宗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2日将本案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将本案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2019年6月1日、2019年8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年初,**(天津)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在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新开中路58号设立第三分公司,**(天津)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设立后,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违反国家相关规定,采取发放宣传单、开推介会、业务员面对面宣讲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宣传,以承诺高额回报为诱饵,以**(天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名义与投资人签订《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利用相关理财产品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并承诺到期返本付息。
被告人宗某于2016年7月至2018年8月,在先后担任**(天津)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小团经理、大团经理和营业部经理职务期间,组织、管理所属团队的业务员开展吸收公众存款业务,并根据所任职务和业绩,获取相应的工资、提成及团队管理津贴。被告人宗某本人及其所管理的团队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2043万元,尚有人民币1456.96万元未返还。被告人宗某于2018年10月15日被公安民警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天津)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被依法扣押的办公家具、办公用品等物证;2.投资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银行交易记录,公安机关制作的投资人情况统计表、公安机关调取银行交易记录等书证;3.另案处理的犯罪嫌疑人冉某某、李某某、王某甲等人的供述,证人唐某某、王某乙、张某甲等人及投资参与人刘某某、王某丙、张某乙等人的证言;4.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5.被告人宗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宗某在**(天津)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任职期间,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且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宋海欧
2019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宗某现羁押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二看守所。
2.案卷二十三册、补充侦查材料一份。
3.证人名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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