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宗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223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宜兴市**街道**村**号。被告人宗某某曾因盗窃,分别于2004年4月被宜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07年3月、2008年3月被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各一年。曾因寻衅滋事,分别于2019年8月被宜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于2019年12月5日被宜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1993年11月被宜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1年3月被宜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4年7月被宜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2月被宜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7年2月被宜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7年8月被宜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8年11月被宜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6月15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宗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5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宜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宜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被告人宗某某先后2次至宜兴市**街道**村**号被害人姚某某家中,采用翻窗的手段,共窃得现金人民币300元及软中华牌、苏烟牌等不同品牌香烟90包,赃物合计价值人民币2545元。
2.2019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宗某某先后3次至宜兴市**街道**村**号被害人丁某某家中,采用推门手段,共窃得人民币现金1400元。
2019年12月15日,被告人宗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宜兴市公安局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户籍资料等书证;;
2.证人吉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姚某某、丁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宜兴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宜兴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宗某某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宗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宗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宗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誉涛
检察官助理:秦湘云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宗某某现羁押于宜兴市看守所。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全部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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