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检二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宗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68********,汉族,大学文化,江苏省**高级中学党委**、**学苑**,住徐州市铜山区**镇**小区,因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徐州市铜山区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同年7月15日经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并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执行,7月23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当日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铜山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宗某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至2020年间,被告人宗某利用担任江苏省**高级中学**办公室**、江苏省**高级中学党总支**、江苏省**高级中学党委**、**办公室**、江苏**高级中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江苏**高级中学招生组**、**中学校庆宣传组**、徐州市铜山区**学苑**的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王某甲、王某乙等人给予的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51.91万元,并在办理学生借读、复读、减免相关费用、协调分班以及结算工程款、承接业务等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具体分述如下:
1.2009年至2020年间,被告人宗某利用上述职务便利,收受铜山区**印刷厂法定代表人王某甲给予的财物价值人民币12.25万元,并在其承接印刷业务、结算工程款等方面提供帮助;2012年至2019年,被告人宗某利用担任上述职务便利,收受杨某某、陈某甲等人通过王某甲给予的人民币2.8万元,并在杨某某、陈某甲等人的孩子在办理分班、借读及减免借读费用、减免复读费用等方面提供帮助。
2.2012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宗某利用担任上述职务便利,收受王某乙及李某甲、陈某乙等人通过王某乙给予的财物价值人民币9.14万元,并在李某甲、陈某乙等人的孩子在借读及减免借读费用、减免复读费用等方面提供帮助。
3.2015年至2019年,被告人宗某利用担任上述职务便利,收受韩某甲、赵某甲通过张某甲给予的人民币3.1万元,并在韩某甲、赵某甲的孩子在办理借读、减免复读费用等方面提供帮助。
4.2012年至2014年,被告人宗某利用担任上述职务便利,收受徐州**印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裴某某给予的现金计人民币3万元,并为其在承揽业务、结算工程款等方面提供帮助。
5.2013年至2015年,被告人宗某利用担任上述职务便利,收受徐州**房屋维修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郑某甲给予的财物价值人民币2.5万元,并为其在承揽业务、结算工程款等方面提供帮助。
6.2019年夏天,被告人宗某利用担任上述职务便利,以报销购买大疆无人机费用、苗木费用的名义,收受李某乙通过孙某某给予的现金人民币2.4万元,并为李某乙的侄女在减免复读费用方面提供帮助。
7.2019年夏天,被告人宗某利用担任上述职务便利,收受徐州**商贸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李某丙给予财物价值人民币2.27万元,并为其在承揽工程、结算工程款等方面提供帮助。
8.2014年至2015年间,被告人宗某利用担任上述职务便利,收受朱某甲为其支付的房屋装修费用价值人民币0.71万元,并为其在承接宣传、喷绘业务,结算费用等方面提供帮助;2019年夏天,被告人宗某利用担任上述职务便利,收受刘某甲通过朱某甲给予的价值人民币1.42万元的大疆无人机一台,并为刘某甲的孩子在减免复读费用方面提供帮助。
9.2019年夏天,被告人宗某利用担任上述职务便利,以报销大疆无人机发票的名义,收受刘某乙通过楚某某给予的人民币财物1.42万元,并为刘某乙的孩子在减免复读费用方面提供帮助。
10.2008年至2010年间,被告人宗某利用上述职务便利,收受李某丁及马某某、刘某丙等人通过李某丁给予的现金计人民币1.4万元,并为李某丁、马某某等人的孩子在借读费减免、择校费减免等方面提供帮助。
11.2019年夏天,被告人宗某利用担任上述职务便利,由李某戊出资为其岳父建设阳光房一座,价值人民币1.3万元,并在李某戊及其儿子李某己在承揽工程、结算工程款等方面提供帮助。
12.2010年至2018年,被告人宗某利用上述职务便利,收受李某庚等人通过黄某某给予的现金计人民币1.2万元,并为李某庚等人孩子在办理借读及减免借读费方面提供帮助。
13.2017年夏天,被告人宗某利用上述职务便利,收受陈某丙通过周某某给予的现金人民币1万元,并为陈某丙的儿子在补录及减免补录费方面提供帮助。
14.2018年夏天,被告人宗某利用上述职务便利,收受耿某某通过韩某乙给予的现金人民币1万元,并为耿某某的孩子在减免入学费用等方面提供帮助。
15.2013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宗某利用上述职务便利,收受赵某乙等人通过郭某某给予的现金计人民币0.9万元,并为赵某乙等人的孩子在补录、借读和减免费用等方面提供帮助。
16.2015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宗某利用上述职务便利,收受神某某等人通过杜某某给予的价值人民币0.9万元的购物卡,并为神某某等人的孩子在分班、减免复读费用等方面提供帮助。
17.2010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宗某利用上述职务便利,收受韩某丙给予的现金计人民币0.7万元,并为韩某丙侄子在分班、减免复读费用等方面提供帮助。
18.2018年,被告人宗某利用担任上述职务便利,收受袁某某等人通过郑某乙给予的价值人民币0.6万元的购物卡,并为袁某某等人孩子在办理复读及减免复读费方面提供帮助。
19.2019年夏天,被告人宗某利用担任上述职务便利,收受戴某某给予的价值人民币0.5万元购物卡,并为其孩子办理借读手续,减免借读费用方面提供帮助。
20.2018年夏天,被告人宗某利用担任上述职务便利,收受张某乙通过王某丙给予的价值人民币0.4万元购物卡,并为张某乙的孩子在减免复读费用方面提供帮助。
21.2018至2019年,被告人宗某利用担任上述职务便利,收受王某丁等人通过朱某乙给予的人民币0.4万元,并为王某丁等人的孩子在减免复读费用方面提供帮助。
22.2018至2019年,被告人宗某利用担任上述职务便利,收受刘某丁等人通过赵某丙给予的购物卡价值人民币0.3万元,并为刘某丁等人的孩子在减免复读费用方面提供帮助。
23.2014年夏天,被告人宗某利用担任上述职务便利,收受张某丙通过徐某甲给予的现金人民币0.2万元,并为张某丙孩子在分班方面提供帮助。
24.2019年夏天,被告人宗某利用担任上述职务便利,收受徐某乙通过厉某某给予的购物卡价值人民币0.1万元,并为徐某乙儿子转班方面提供帮助。
2020年7月13日,被告人宗某在徐州市铜山区纪委检查委员会退缴违法所得504900元,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宗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任职证明、交费通知单、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张某丙、王某甲、王某乙、李某甲、朱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宗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宗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光力
2020年8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宗某现羁押于徐州市铜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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