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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宗某某盗窃案)_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21〕254号

  被告人宗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311994********,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东乡县,住**镇**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20日被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十五日,于2014年6月16日刑满释放;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24日被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9年8月20日刑满释放;又曾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4月3日被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20年10月29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2月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宗某某窜至东莞市**镇**二楼**伺机盗窃,将放在店内展示桌上的一台华为牌手机(价值4939.05元)盗走,得手后便逃离现场。经侦查,侦查员于2020年11月23日17时许在东莞市**镇**路**号**公司抓获宗某某。破案后,失窃的手机已缴回并发还被害单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被害人的陈述:被害单位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等笔录:勘验现场、现场照片等;5.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宗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宗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慧萍

 2021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宗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光盘三张)及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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