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诉刑诉〔2019〕851号
被告人宗亚龙,男 ,199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2199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KTV员工,住沭阳县**街道**村**组**号。被告人宗亚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11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武某,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2198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工,住沭阳县**街道**小区**室。被告人武某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11月11日被沭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又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7月13日被沭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又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8月10日被沭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7年3月17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武某现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4月13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岳陈龙,男,200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22000********,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沭阳二八公馆员工,住沭阳县**街道**村**组**号。被告人岳陈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4月12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宗亚龙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武某、岳陈龙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9日夜,被告人岳陈龙到沭阳县沭城街道**KTV找被告人宗亚龙及张某某(二人系**KTV员工)玩耍,三人在该KTV三楼沙发处,被告人岳陈龙与张某某因借款纠纷发生争吵。此时,被告人武某及同行人员朱某某、方某某等人唱歌结束结账准备离去,被告人武某听到争吵声,就呵斥被告人岳陈龙一方让其不要吵,被告人岳陈龙回答称不碍你事,双方发生争吵,朱某某及被告人宗亚龙也参与争吵。期间,朱某某用手臂夹被告人岳陈龙脖子,被告人宗亚龙即跑到该KTV水果间拿来水果刀揣在裤子后口袋,后双方被人拉开,被告人宗亚龙、岳陈龙各自电话联系人到场参与打架,被告人武某看到被告人宗亚龙打电话约人行为。被告人武某一方乘坐电梯到一楼后,被告人武某不顾他人劝阻,又独自乘坐电梯到三楼,在电梯里对被告人岳陈龙一行三人表示“有事到下面说”,后双方乘坐电梯行至一楼。到一楼后,被告人武某质问被告人岳陈龙要干什么,后朱某某上前拳击被告人岳陈龙并拽其头发,被告人岳陈龙出手还击,被告人宗亚龙用手机对朱某某打人过程进行录像,并提醒被告人岳陈龙不要还手。此时,张某某见被告人岳陈龙被打,拿起铁锨欲上前,被方某某阻拦,被告人武某让方某某不要阻止,并拿出手机对张某某拿铁锨的行为进行录像。另一边,朱某某见被告人宗亚龙对其殴打被告人岳陈龙的行为进行录像,就两次上前掌掴被告人宗亚龙头面部,后被告人宗亚龙掏出水果刀对着朱某某腹部及腿部猛戳十余刀,戳人后被告人宗亚龙持刀逃离现场。被告人武某见朱某某被戳伤,出门追被告人宗亚龙未追到,又返回对被告人岳陈龙及张某某进行殴打,后双方离开。2019年4月10日23时许,朱某某经医治无效死亡。经鉴定,朱某某符合遭他人用单刃锐器刺戳腹部致中结肠动脉破裂伴失血性休克死亡。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宗亚龙、岳陈龙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沭阳县公安局提取、制作的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方某某、钟某某、张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宗亚龙、武某、岳陈龙供述和辩解;
4.沭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
5.沭阳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
6.沭阳县公安局调取的现场监控录像及手机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宗亚龙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武某、岳陈龙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宗亚龙、岳陈龙等人及被告人武某等人分别共同实施故意犯罪,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武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刑罚以上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宗亚龙、岳陈龙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均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晓菊
2019年8月15日
附:
1.被告人宗亚龙、武某、岳陈龙现羁押于沭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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