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宓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303197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村**室。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4月29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30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宓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宓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宓某某因与被害人王某某发生矛盾,为达到泄愤目的,于2019年3月21日21时38分、3月28日4时58分、3月30日4时15分,分三次将王某某停放在张店区湖田街道下湖村楼区的丰田牌轿车车身划伤。经鉴定,涉案轿车的损失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895元。案发后,被告人宓某某已与被害人达成和解赔偿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和解谅解书、户籍资料等;2.被害人陈述: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宓某某多次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宓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宓某某拘役四至五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林飞
2020年1月23日
附:
1.被告人宓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6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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