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仑检刑诉〔2021〕18号
被告人宓某某,性别:女,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22197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街道**号**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该局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宓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至2019年3、4月,被告人宓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组建微信群、闲聊群,购买“钻石”在“星悦浙江麻将”手机软件上开设虚拟房间,供群内赌客余海平等人在虚拟房间内以打麻将的方式赌博,并从中收取每局最大赢家3元的房间费。其中,2018年12月至2019年3月,宓某某与马某某(另案处理)将二人各自的微信赌博群合并为一个群,合伙管理,分时段收取台费。被告人宓某某单独和合伙开设赌场期间,共计抽头获利人民币72222元。
2019年11月27日,被告人宓某某在宁波市鄞州区**街道**小区**号**幢**室被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并退缴违法所得63000元,马某某到案后亦退缴违法所得40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余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电子数据:微信、闲聊账户收款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宓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经2006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宓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思
2021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宓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电子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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