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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完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花检公诉刑诉〔2020〕237号

被告人完某某,绰号无,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1031988********,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路**号**栋**单元**号,现住址同上。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完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被告人完某某先后3次容留吸毒人员卢某某在其位于贵阳市云岩区市西路**号**栋*单元*号的家中吸食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2.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完某某的供述;3.证人证言:证人卢某某的证言;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人身安全检查笔录;5.鉴定意见:现场检测报告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完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完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完某某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至2000元的法定量刑幅度内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丽娜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贵阳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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