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碌曲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碌检一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完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籍贯甘肃省碌曲县,身份证号码6230261982********,藏族,小学文化程度,甘肃省碌曲县玛艾镇玛艾村村民,住甘肃省碌曲县玛艾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甘肃省碌曲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2日被碌曲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碌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完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10时40分许,被告人完某某从碌曲县洮源二区门口驾驶无牌号垃圾清理车,由碌曲县勒尔多南路驶往碌曲县花格村牧民定居点清理垃圾,当车辆行驶至碌曲县花格村牧民定居点德吉囊1-25号门口时,在倒车过程中将被害人德某某(男,4岁,身份证号码6230262016********)碾压,造成德某某颅骨崩裂当场死亡。经碌曲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完某某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结论,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完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完某某无证驾驶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完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并赔偿了被害人家属了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建议对被告人完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碌曲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乔丽
检察官助理:杨云草
2020年12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