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宋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诉刑诉〔2020〕183号 

  被告人宋某某,曾用名宋华,男,1982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82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住盐城市大丰区**街道******号附房。被告人宋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1日被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15日被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9年11月1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宋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1日被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5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束帅、被害人蒋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20日凌晨,被告人宋某某至盐城市大丰区康平北路新东苑小区内居委会门口北侧停车场,采取拉车门的方式,窃得被害人蒋某某苏JF****轿车内的现金人民币10590元。

2020年2月20日,被告人宋某某被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发后,公安机关从宋某某处扣押到全部赃款并发还给了被害人蒋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发暨归案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辨认、扣押等笔录;

5.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提取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宋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肖文秀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于盐城市大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