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刑诉〔2019〕412号
被告人宋某积,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2199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住江底镇江**村**号,因涉嫌抢劫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8年12月1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抢劫罪,经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1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被告人宋某1,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621199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住**镇**村**号,因涉嫌抢劫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8年12月1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抢劫罪,经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1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被告人宋某2,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2198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住**镇**村委**村**号,因涉嫌抢劫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8年12月1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抢劫罪,经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1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积、宋某1、宋某2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19年3月15日延长审查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宋某积因发现其女朋友刘某某跟受害人黄某某存在男女关系,便殴打刘某某并强迫刘某某把黄某某约至昆明市官渡区日新村“奔跑的辣椒”火锅店门口。宋某积、宋某2、宋某1将黄某某带上宋某2的轿车,将黄某某拉到昆明市西山区滇池边上。宋某积、宋某2、宋某1三人殴打黄某某,并要求黄某某拿出钱来作为赔偿。2018年12月12日01时30分许,双方回到“奔跑的辣椒”火锅店门口,黄某某被迫在ATM取款机上取了3100元给了宋某积,后又用信用卡在日新村欣星超市里面刷了6400元,并写下50000元的借条给宋某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8.抓获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积、宋某1、宋某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顺顺
2019年3月29日
附:
1.被告人宋某积、宋某1、宋某2现羁押于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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