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公诉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11977********,汉族,初中文化,河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大连金州**公司**,住石家庄市井陉县**镇**路**号,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1996年7月24日被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年2月25日经多次减刑后被释放;现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5月3日至8日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同5月9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19年9月20日、12月5日退回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10月20日、2020年1月5日补查重报。2019年9月6日、11月21日、2020年2月6日本案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30日,被告人宋某某受连某某(另案处理)指使以河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监事、股东身份与大连金州**百货有限公司签订店铺租赁合同,后在大连市金州区注册河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大连金州**公司,**为宋某某。后伙同受连某某指派的大连金州分公司担任经理的赵某某(已起诉),在明知该公司没有取得金融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组织客户吃饭、业务员在街边发放宣传单等方式对外宣传公司,以高利息诱惑不特定社会公众向该公司存款,由赵某某负责签订合同、出具收据、收取存款等。经统计,宋某某参与非法吸收51名集资参与人存款共计人民币142.4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白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 海
检 察 员: 张金龙
2020年2月19日
附:
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于大连市金州区看守所;
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补证材料4页。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