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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松故意伤害案)_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一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宋某松,男,197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5281977********,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云南省镇雄县人,户籍地镇雄县**镇**处**村小组**号,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镇**村**院**号楼**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00年1月12日被个旧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经个旧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23日由个旧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个旧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松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个旧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审查后于同年4月7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0年1月9日16时许,被告人宋某松听闻申某某与其女友有恋爱关系,便以一起去山上玩为由邀约堂弟宋某甲、同乡邓某某一同前往找申某某。在个旧市老厂镇期北山“170”坑道处,被告人宋某松等到背塃出来的申某某后,便向申某某索要补偿费,遭到拒绝后二人发生打斗。在此过程中,被告人宋某松用随身携带的匕首朝被害人申某某腰、臀、手臂等身体部位捅刺六刀后逃离现场,被害人申某某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申某某系单刃锐器刺击左腰部以及右大腿根部,造成肝脏以及右髂骨内动脉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案发当晚,被告人宋某松被民警抓获,2000年2月4日,被告人宋某松冒签宋某乙姓名脱逃。2020年1月29日,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民警在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镇**村**院**号楼**房将宋某松抓获。被告人宋某松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口证明、拘留证、逮捕证、在逃人员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宋某甲、邓某某、仇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3、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

4、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

5、被告人宋某松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松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松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某松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白洲红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松现羁押于个旧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三册一百六十七页,光碟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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