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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陈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仁检刑诉〔2020〕186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5104221989********,汉族,小学肄业,农民,户籍及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盐边县**镇**村**组**号。2009年6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攀枝花市人仁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5000元。2015年2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凉山彝族自治州会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2018年11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攀枝花市盐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6日被该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510422199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及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盐边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2018年11月21日被攀枝花市盐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6日被该局逮捕。

本案由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陈某某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宋某某与陈某某经过商量后,于2020年4月26日21时许,由陈某某驾驶川******白色奥拓车带着宋某某,从盐边县新九出发,来到攀枝花市仁和区大龙潭乡拉村小海子组纳某某家羊圈外,经陈某某翻墙进入确认无人后将院门打开,与宋某某到羊圈内,使用绳子拴住羊子的羊角,拖拽的方式从中盗窃五只山羊。遂后宋某某联系李某某将三只羊子以3200元的价钱出售,陈某某联系周某某将两只羊子以2100元的价钱出售,所得赃款均被两人挥霍。经攀枝花市仁和区物价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羊子价值597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价格认定书;作案运输车辆案发期间的行驶监控截图;宋某某、陈某某的供述;纳某某的陈述;周某某、李某某的证言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价值597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陈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加丽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宋某某、陈某某现羁押于攀枝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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