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111993********,汉族,中专文化,出租车司机,住江苏省镇江市**苑**期**栋**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街道**岗**号)。因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11月28日被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3000元, 2016年1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2日被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至2月,被告人宋某某在本市润州区康复医院对面、京口区皇冠假日酒店路边、京口区梦溪广场附近、京口区第四人民医院西大门等地多次盗窃电动车电瓶四组,经镇江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价值2305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月2日,被告人宋某某在本市润州区康复医院对面中国银行门口,窃得一组新艺牌电动车的电瓶,电瓶规格为60V20A,价值人民币711 元。
2、 2019年1月14日,被告人宋某某在本市京口区兆和皇冠假日酒店的路边,窃得一组电瓶车的电瓶,电瓶规格为48V12A,价值人民币371元。
3、 2019年1月25日,被告人宋某某在本市京口区梦溪广场农业银行ATM机门口,窃得一组爱玛牌电瓶车电瓶,电瓶规格为60V20A,价值人民币637元。
4、2019年2月26日,被告人宋某某在本市京口区第四人民医院西大门下坡处,窃得一组真爱牌电瓶车电瓶,电瓶规格为48V20A, 价值人民币586元。
案发后,被告人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已退出全部非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表、抓获经过、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王某某、肖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等人的陈述;3.证人朱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被告人宋某某对盗窃地点的辨认笔录;6.镇江市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多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退出全部非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娟
2020年1月6 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方式:152402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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