尉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尉检涉黑刑诉〔2020〕538号
被告人宋某某,曾用名宋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31988******,汉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尉某某,住尉某某**乡**村六组,因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尉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尉某某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3日被尉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尉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2015年7月份以来,苏某某(已经判刑)纠集两劳回归和社会闲杂人员,逐步形成以苏某某为组织、领导者,以被告人宋某某和杜某某、靳某某、苏某某、王某某、刘某某、杨某某、耿某某、闫某某、李某某、李某甲、郭某某、郭某甲、韩某某、赵某某、王某甲(以上人员均已经判刑)等人为积极参加者,其中,杜某某、靳某某、苏某某、王某某、刘某某、耿某某、闫某某属骨干分子,以胡某某、王某乙、于某某、刁某某、周某某、蔡某某、王某乙、吴某某、苏某某、陈某某、王某丙、赵某甲、马某某、任某某、王某丁、黄某某(以上人员均已经判刑)等人为其他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犯罪组织由苏某某组织、领导,由杜某某、耿某某出谋划策,由杨某某、闫某某、李某某等人负责后勤管理,由杜某某、靳某某、苏某某、王某某、耿某某、王某甲、宋某某等人具体负责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苏某某及其犯罪组织成员长期盘踞在尉某某御鑫洗浴中心、聚浪潮洗浴中心、巴拉斯光电厂别墅、华康池洗浴中心、宏泰足浴店、未来苑小区等地。该犯罪组织采取集中免费食宿,发放工资、奖金福利、零花钱,犯罪组织成员出事后由犯罪组织协调解决等方法,笼络、控制犯罪组织成员。该犯罪组织有成员公认的纪律:听指挥,不准临阵脱逃,违者挨打受罚;犯罪组织成员要团结,不准内讧;对合法债务采取跟踪、滋扰、纠缠等软暴力手段进行追讨;对非法债务采取拘禁、殴打、水淹、逼吃大便等暴力、侮辱手段逼迫债务人偿还债务;每次违法犯罪活动指定专门人员带队负责。该犯罪组织以替人讨债、地下出警等方式,大肆插手民间纠纷、经济纠纷,实施了一系列的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开设赌场、盗窃等违法犯罪行为,获取非法利益175.15万元,以支撑该犯罪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该犯罪组织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歹,导致经济纠纷当事人不敢通过正常途径解决纠纷,严重破坏他人正常的生产、经营、生活秩序,严重破坏了尉某某的法治环境,对尉某某及周边区域的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构成极大威胁,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现场照片、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委托书、银行账户转账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等物证和书证;2、证人沈某某、王某戊、王某己等人证言;3、被害人陆某某、王某庚、王某辛等人陈述;4、被告人宋某某供述和辩解;5、同案人苏某某、杜某某、靳某某等32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笔录;8、辨认笔录;9、视听资料。
二、非法拘禁罪
因增值税专用发票票款纠纷,魏某某(已经判刑)雇用苏某某等人向王某辛讨债。2016年8月3日下午14时左右,苏某某组织被告人宋某某和李某某、靳某某、耿某某、刘某某、苏某某、王某某、赵某某等人,在魏某某带领下,到河南省郏县城关镇家和宾馆,将王某辛挟持到苏某某经营的尉某某聚浪潮洗浴中心进行拘禁。其间,苏某某、杜某某、靳某某、耿某某、李某某、刘某某、苏某某、王某某、李某甲、郭某甲、郭某某、胡某某等人将王某辛拉到尉某某大桥乡大桥村河堤及贾鲁河河堤,多次对王某辛采取殴打、水淹、烟烫、逼吃屎、灌猪粪、艾滋病人威胁及其他残忍、侮辱性手段,迫使王某辛偿还魏某某15.5164万元,并将王某辛银行卡内9.45万余元分多次取出后挥霍。直至2016年8月29日,王某辛才被放回,拘禁时间长达27天。事后,魏某某付给苏某某2.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银行转账记录等书证;2、证人王某壬、王某癸、王某干、王某子、马某某、黄某某、吴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王某辛陈述;4、被告人宋某某供述和辩解;5、同案人苏某某、耿某某、杜某某、靳某某、王某某、苏某某、刘某某、李某某、魏某某等人供述和辩解;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7、视听资料。
四、寻衅滋事罪
(一)因债务纠纷,孙某某(另案处理)雇用耿某某向裴远岭索要债务。2016年7、8月份,苏某某组织被告人宋某某和耿某某、苏某某、刘某某、胡某某等人,多次到尉某某水坡镇裴远岭的木板厂,采取跟踪、滋扰等手段,逼迫裴远岭还债。迫使裴远岭与孙某某签订还款协议,事后孙某某付给苏某某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还款协议、尉某某公安局水坡派出所出警证明等书证;2、证人韩某某、宋某某、周某某、韩某某、徐某某、孙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裴某某陈述;4、被告人宋某某供述和辩解;5、同案人苏某某、耿某某、刘某某、苏某某、胡某某等人供述和辩解。
五、故意毁坏财物罪
因拆迁纠纷,2016年7月14日夜,苏某某组织被告人宋某某和杜某某、靳某某、苏某某、刘某某、郭某某、郭某甲、李某某、赵某某、李某甲、宋某某、刘恒(已经判刑)等人,将赵某甲位于尉某某城南环的一处房屋拆毁。经鉴定,该房屋价值9.8182万元。案发后,赵某甲获得44万元赔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照片、赔偿协议、尉某某公安局大桥派出所出警证明等物证和书证;2、证人骆某某、赵某乙、骆某甲、周某甲、赵某乙等人证言;3、被害人赵某甲陈述;4、被告人宋某某供述和辩解;5、同案人苏某某、杜某某、刘恒等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
六、聚众斗殴罪
2017年1月7日晚上,在尉某某宏泰KTV歌厅,因闫某某、靳某某与李杰(另案处理)、王某丑(已经判刑)发生争吵、厮打,靳某某持菜刀将李杰砍伤,王某乙、王某某等人持辣椒水喷射李杰等人。苏某某组织被告人宋某某和闫某某、王某某、靳某某、苏某某、杨某某、刘某某、李某某、李某甲、郭耀强、郭某甲、韩建康、王某乙、任建涛、宋某某等人及从郑州港区纠集过来的李亚洲(已经判刑)等20余人驾驶多辆汽车,持钢管、木棒、刀具等对李永生(另案处理)、王某丑等人及车辆进行追逐打砸,造成三部汽车受损,经评估修理费用为9490元。经鉴定,李杰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修理费清单、报警记录、出警记录、尉某某公安局工业派出所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周某甲、李某甲、李某乙、王某寅、王某卯、李某丙、王某丑等人证言;3、被告人宋某某供述和辩解;4、同案人苏某某、耿某某、杨某某、苏某某、刘某某、王某某、靳某某、闫冲、王某乙等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
七、开设赌场罪
2016年11月份至2017年年初,被告人宋某某伙同苏某某、郭某甲、闫某某、靳某某、刘某某、李某某、韩某甲、杨某某、王某某、苏某某、李某甲、郭某某、王某乙等人,先后在尉某某城南环巴拉斯光电厂别墅、尉某某大桥乡大苏村南地哆唻咪KTV以及大苏村苏大峰家等地开设赌场,抽头渔利2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证人宋某某、孟某某、苏某甲等人证言;2、苏某某、郭某甲等人供述和辩解;3、现场勘验笔录;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采取跟踪、滋扰、纠缠等手段索要债务和恐吓他人情节恶劣,持械聚众斗殴,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开设赌场,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尉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文生
检察官:高艳菊
2020年9月10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尉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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