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宋玉某贩卖毒品案)_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绵阳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绵检二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宋玉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02198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住临沂市兰山区**村**号。因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绵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绵阳市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2020年1月20日以被告人宋玉某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效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起诉期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被告人宋玉某在网上与微信昵称为“心存善念”的联系,同意以“带货到云南省内一趟10000至12000元人民币,带货到云南省外一趟12000至18000元人民币”的价格带货。2019年10月中旬,被告人宋玉某按照“心存善念”电话引导,接货后经云南到达四川省攀枝花。在被告人宋玉某确定攀枝花就是帮“心存善念”带货终点时,想到一个找他带货的QQ好友“老胜”说给他找买家买了分钱的话,遂在联系“老胜”后又加了一个“三哥”的QQ,在“老胜”的电话引导下查验所带货物。在确定所带货物就是两板毒品4号海洛因后,被告人宋玉某断开与“心存善念”的联系,按照“三哥”电话引导,于2019年10月21日10时许,携带两板海洛因从攀枝花市拼车乘坐车牌号川A4****滴滴车,于当晚23时57分许到达成都市武侯区科华中路桂溪加油站,然后转乘川AT****出租车,沿成绵高速于2019年10月22日2时13分许到达绵阳市涪城区成绵路绵阳市中医院附近,后按“三哥”视频引导到附近一个停车场将拆出的7、8颗海洛因交买方验货并到东方红大桥下三江湿地公园等待验货结果,后被告人宋玉某在该公园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场从其背包中查获疑似海洛因两板共95颗,净重631.92克。经鉴定,上述查获的疑似海洛因均检出海洛因,含量从49.19%-51.38%不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玉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玉某贩卖、运输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在贩卖毒品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得逞,系犯罪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宋玉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覃敏

2020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宋玉某现羁押在绵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光盘二十四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