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龙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龙检诉刑诉〔2020〕1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02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大庆市龙某某**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街**号**小区**栋**单元**楼**室)。2018年6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八百元。2018年7月12日释放。2019年7月1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大庆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2019年12月6日被大庆市龙某某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日由大庆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次日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询问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3日21时许,被告人宋某某无证驾驶套牌奥迪轿车,沿大庆市龙某某**大街由南向北行驶,当行至**大街**房地产公司门前时,与由东向西步行过马路的被害人谢某甲(男,40岁)相撞,案发后,被告人宋某某逃逸,路人报警,被害人谢某甲被送往医院抢救,经大庆**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宋某某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谢某甲无责任。
2019年7月16日11时许,被告人宋某某向大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凤交警大队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被告人宋某某的户籍证明及判决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受案登记表、情况说明;
2.证人吴某甲、曹某某、吕某某、蒋某某、谢某乙、吴某乙、夏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黑龙江省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黑骏博【2019】交司鉴字第0346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大庆市民新庆西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庆西检【2019】交司鉴字212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出具的(庆)公(刑技)鉴(法病)字【2019】102号鉴定意见书、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出具的(庆)公(刑技)鉴(法物)字【2019】511号鉴定意见书、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出具的(庆)公(刑技)鉴(法物)字【2019】501号鉴定意见书、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出具的(庆)公(刑技)鉴(痕)字【2019】56号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照驾驶安全性能不合格的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案发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在案发后能够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大庆市龙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蔡秀玲
2020年1月3日
附:
1. 被告人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 卷宗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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