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松检一部刑诉〔2020〕2570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6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130196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在安徽省利辛县**镇**庄33户。2004年4月6日因盗窃被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处行政拘留七日;2008年6月24日因赌博被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处行政拘留五日。2020年4月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5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20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以故意伤害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于2020年7月23日退回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补充侦查终结,于2020年8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8月12日凌晨前后,被害人侯某某因琐事至本区**镇松江钢材城(泗泾钢材城)附近用拳头打了被告人宋某某的头面部。后宋某某一路尾随侯某某至本区**镇沪松公路河南街附近并不让侯某某离开。当日凌晨3时许,宋某某持刀捅刺侯某某身体及头面部后逃逸。经鉴定,侯某某的伤势构成重伤。
2020年4月2日17时许,民警赴本市浦东新区曹路镇星火村共和村4号门口抓获被告人宋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害人侯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工作情况》、证人张某某、胡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程某某、宋某某的证言、上海枫林国际医学交流和发展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上海市公安局《验伤通知书》、鉴定人王某某的证言、报警记录、《案发、抓获经过》《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上海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
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晔
2020年9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2.卷宗材料三册和《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3.《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二份。
4.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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