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宋淑丽诈骗案)_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刑刑诉〔2019〕480号 

被告人宋淑丽,女,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071959********,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街**号**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南岗区**街**号**栋**单元**室)。2019年10月17日因涉嫌诈骗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8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淑丽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宋淑丽系无业人员,为了在达到退休年龄后能够领取养老金,宋淑丽于2011年通过他人为其伪造并办理了其系哈尔滨市**厂职工的身份及退休手续后,自2011年7月至2019年8月,共领取养老金人民币190,281.34元。

经传唤,被告人宋淑丽于2019年10月17日主动到公安机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领取养老金记录、工人档案、黑龙江省扣押

款清单、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

2.​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宋淑丽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淑丽虚构事实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淑丽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宋淑丽系初犯,在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均能够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诈骗赃款现已全部缴回,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淑丽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海涛

 2019年12月26

附:

1.被告人宋淑丽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