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刑刑诉〔2019〕480号
被告人宋淑丽,女,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071959********,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街**号**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南岗区**街**号**栋**单元**室)。2019年10月17日因涉嫌诈骗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8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淑丽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宋淑丽系无业人员,为了在达到退休年龄后能够领取养老金,宋淑丽于2011年通过他人为其伪造并办理了其系哈尔滨市**厂职工的身份及退休手续后,自2011年7月至2019年8月,共领取养老金人民币190,281.34元。
经传唤,被告人宋淑丽于2019年10月17日主动到公安机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领取养老金记录、工人档案、黑龙江省扣押
款清单、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
2.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宋淑丽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淑丽虚构事实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淑丽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宋淑丽系初犯,在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均能够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诈骗赃款现已全部缴回,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淑丽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海涛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宋淑丽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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