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一刑诉〔2020〕22号
宋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81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镇**社区**组**号,捕前住三亚市吉阳区**小区**栋**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5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取保候审。因本案,本院于2019年9月13日决定对宋某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4日,本院对其决定逮捕,次日,宋某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逮捕。
辩护人吴璠,海南中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某甲,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镇**社区**组**号,捕前住三亚市天涯区**巷**号**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6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2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逮捕。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 宋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0月24日至2019年11月22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10月13日至2019年10月27日;自2019年12月23日至2020年1月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8年3月份起,被告人宋某伙同陈某某(外号“小某某”,在逃)先后在木房子旅租、潮韵宾馆等旅馆包下部分房间作为卖淫嫖娼场所,组织十二名卖淫女从事卖淫嫖娼活动,同时召集沈某某(已判刑)、屈某某(已判刑)、韩某甲(已判刑)、孟某某(已判刑)到其经营的卖淫嫖娼场所工作。沈某某、屈某某、韩某甲、孟某某为该场所的外联人员,负责将摩的司机拉来的客人带到场所内挑选卖淫女接受性服务,同时将摩的司机与嫖客谈好的服务价格告知卖淫女,价格为人民币200元至人民币400元不等。服务结束后,由卖淫女向嫖客收取嫖资,并通过微信转给宋某的微信(“丑某某”)。每接待一个嫖客,卖淫女分得人民币100元提成,场所分得人民币50元提成,摩的司机分得剩余提成。2018年7月31日21时许,公安民警对三亚市吉祥街木房子旅租进行突击检查,当场抓获张某某、沈某某以及嫖客和卖淫女,并查获避孕套、人体润滑剂等涉案物品一批。经鉴定,2018年3月至2018年7月期间,宋某的微信号“丑某某”收取嫖资共计人民币55381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避孕套、人体润滑剂一批;2.书证: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3.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赵某乙、张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宋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中天华信审字(2019)0107号;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木房子旅租现场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转账记录。
二、2019年4月以来,被告人赵某甲、宋某租用三亚市天涯区吉祥路40号蓝悦旅租二楼的一个房间开设“换换麻将”赌场,赵某甲购买麻将、麻将桌等赌博工具,为赌客免费提供抽烟、喝水、吃饭等服务,并向赌客收取“水钱”。期间,宋某帮助赵某甲招揽赌客在该赌场内进行赌博并参赌。2019年6月5日,宋某、韩某乙、李某某等人在赌场以“换换麻将”方式进行赌博,约定每把放胡人民币700元,自摸人民币800元的规则,按规定每把自摸由赌场抽水人民币50元。当天22时许,民警在赌场内将参与赌博的宋某、韩某乙、李某某等人抓获。现场扣押赌资共计人民币43561元,抽头渔利金10900元,麻将桌2张、麻将2套。参与赌博的韩某乙、李某某等九人已作行政拘留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四部,现场查扣的麻将桌、麻将、赌资;2.书证: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手机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扣押决定书、证据保全决定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韩某乙、李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甲、宋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蓝悦旅租二楼现场勘验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赵某甲、宋某的手机信息提取数据光盘一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对指控的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赵某甲、宋某共谋开设赌场,其二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宋某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海威
书 记 员:韦莉玲
2020年1月6日
附:1.被告人赵某甲、宋某羁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中天华信审字(2019)0107号鉴证报告一份;
3.随案移送涉案财物:手机四部;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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