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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洪某抢劫案)_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凯检公诉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宋洪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6011974********,苗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住凯里市**街道**村**组,因涉嫌抢劫罪,经凯里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0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抢劫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0日被凯里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凯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洪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宋洪某在凯里市**路**门店内与万某某、吴某某吃完宵夜后,宋洪某向万某某提出开房休息,万某某不同意后离开,宋洪某便在店内殴打尚未离开的被害人吴某某并抢走现金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潘某某、徐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宋洪某的供述与辩解;5.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洪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洪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抢劫他人财物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宋洪某归案后,如实向司法机关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未退赔了被害人损失,未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旭东

2020年2月24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雷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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