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普检三部刑诉〔2019〕1704号
被告人宋某某(曾用名马洪根、绰号马哥),男,196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223196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江苏省宜兴市**镇**村**号,住上海市普陀区**村**号**层**室。1983年10月因犯诈骗罪被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9年5月8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次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6月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本院于2019年9月9日决定退回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补充侦查终结,于同月2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被告人宋某某经他人介绍认识了被害人李某乙。被告人宋某某虚构了上海市闵行区剑川路、永德路的上海宝龙高档住宅区工程项目,谎称自己从上海市重大项目办承接该工程,并承诺将该工程建设工程交付被害人李某乙,骗得李的信任。后被告人宋某某以工程公关费用、急需用钱等为名先后多次向李某乙讨要钱款,被害人李某乙先后以现金、转账等方式支付款项共计人民币380万余元。2016年,被告人宋某某在本市宜川路310号茶楼内与被害人李某乙签订《合伙分工协议书》、《用款确认和责任书》。
2019年5月7日,被告人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未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2.证人李某甲、田某某的证言;3.银行交易明细、聊天记录截图;4.《工程施工协议书》、《进场施工通知》、《合伙分工协议书》、《用款确认和责任书》、《工程施工内部承包协议书》等书证;5.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档案室出具的文件、办案说明、工作情况、上海**置业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的回函等书证;6.全国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7.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及辩解。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海泉
2019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被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五册、证据材料一份。
3.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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