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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波波、宋某应运输毒品案)_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六盘水检公诉刑诉〔2019〕42号

被告人宋某应(小名“小宽”),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211996********,苗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水城县**乡,现住水城县**乡**村**组。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3月19日被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作案时系未成年人),于2016年3月30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30日被水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罚金一千元,于2018年6月23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宋波波,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21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水城县**乡,现住水城县**乡**村**组。

被告人宋某应、宋波波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月1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盘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运输毒品罪批准逮捕,次日被盘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应、宋波波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4月1日向盘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盘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4月8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4月28日至5月2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为了熟悉运毒路线,2018年8、9月份左右,“猴哥”(具体身份情况不清,查清后另案处理)带被告人宋某应、宋波波走了一趟从云南省保山市运输毒品到六盘水市钟山区的路线。2018年12月26日,在“猴哥”的安排下,被告人宋某应驾驶号牌为云A****D海马牌轿车、宋波波驾驶号牌为贵B****0江淮牌越野车分别从六盘水市钟山区出发前往云南省保山市运输毒品。拿到毒品后,被告人宋波波便驾驶号牌为贵B****0江淮牌越野车在前探路,被告人宋某应驾驶号牌为云A****D海马牌轿车携带毒品在后跟随。2018年12月28日16时许,当被告人宋某应、宋波波行驶至云南省楚雄市南华服务区附近时,被云南省永平县公安局民警查获,当场从宋某应驾驶的云A****D海马牌轿车内查获毒品海洛因嫌疑物四块、冰毒晶体嫌疑物一包、冰毒片剂嫌疑物一包和一条。经称量,查获的毒品净重2694.62克。经六盘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所送毒品检材中,四块检出海洛因成分,含量分别为23.6%、33.2%、24.3%、23.7%,另两包和一条毒品嫌疑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分别为81.6%、18.4%、18.5%。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照片、贵B****0江淮牌越野车、云A****D海马牌轿车图片、GPS装置、手机等;2.书证:户籍证明、毒品收据、通话清单等书证;3.证人证言:阮某某、曾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宋某应、宋波波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六)公(司)鉴(化)理化检验报告等;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勘验、辨认、封装、开封、称量、提取笔录及照片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封存、开封、讯问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应、宋波波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明知是毒品而运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东升

     2019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宋某应、宋波波现羁押于盘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

3.审讯、毒品开封、称量、手机检验电子数据等视频光盘8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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