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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贩卖毒品案)_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二部刑诉〔2019〕1368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03197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住**路**小区**组**幢**单元**号;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8月13日被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2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7日,民警在昆明市西山区**座**单元**室例行工作时,在甲壳城市A座*单元**室房间查获吸食毒品的违法嫌疑人宋某某、冯某某、吸毒人员王某某,并当场从冯某某身上查获被告人宋某某以500元贩卖给其的三包毒品可疑物(经称量,净重1.5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从宋某某处查获白色块状8.08克(经鉴定,检出海洛因成分),红色片状5.61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毒品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靓

2019年10月29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散页壹页(情况说明)、光碟叁张(称量视频、电子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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