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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怀盗窃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秀检刑诉〔2019〕289号

被告人宋某怀,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2281996********,土家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沿河县),住址沿河县**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8日被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2018年5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秀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秀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秀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怀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10月23日至2019年11月1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9月18日,被告人宋某怀被害人侯某某位于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街**号**小区**号楼**单元**楼**户的家中,盗走6000余元现金和一条购价2800余元的铂金项链。

2.2019年5月1日,被告人宋某怀采取技术性开锁的方式,进入被害人王某某位于秀山县**街道**大厦**的家中,盗走一条黄金项链、一个黄金吊坠及一颗黄金戒指等物品,后宋某怀销赃获利5800元。经鉴定,被盗黄金项链价值3400元。

2019年6月24日,被告人宋某怀被抓获归案。王某某被盗黄金项链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

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发还物品清单、微信转账截图等书证;

3.证人冉某某、谯某甲、谯某乙、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王某某、侯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宋某怀的供述和辩解;

6.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DNA鉴定书、陕西省西安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法庭科学DNA检验报告、秀山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7.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8.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宋某怀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秀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泳霞

检察官助理:张育丹

2019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宋某华现羁押于酉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证人名单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光盘十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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