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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姣强迫交易、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哈尔滨市双城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双检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宋某姣,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011989********,汉族,小学文化,哈尔滨市双城区**镇**村**。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双城区**镇**村,住该村。因涉嫌强迫交易,2019年6月22日被哈尔滨公安局双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5日经本院以涉嫌强迫交易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姣涉嫌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4日、2019年12月18日、2020年3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哈尔滨市双城区**镇**村**宋某姣以用路虎车堵哈尔滨**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大门、多次打电话等方式威胁该公司实际经营人杨某某,向其索要该公司后院地面硬化工程,杨某某无奈被迫答应将该公司后院地面硬化工程以高于前院20元每平米的价格包给宋某姣施工。杨某某共支付给宋某姣工程款31万元人民币。

2007年2月11日19时许,在双城区**镇**村**街道北第二趟街,宋某姣父亲宋某甲向李某甲索要欠款未果,被宋某甲及与宋某甲同行的宋某姣、苏某某打伤,李某甲侄子李某乙看到李某甲被打,上去阻止过程中也被宋某姣、宋某甲、苏某某等人打伤。李某甲的伤情经鉴定为轻微伤,未构成残。李某乙的伤情经鉴定为轻微伤,未构成残。

2008年8月24日,宋某姣因与同村村民朱某某玩扑克发生口角,于当晚10时许,带领宋某乙、徐某某等人到朱某某家中,往朱某某家院里扔砖头并持械将朱某某及其母亲何某某打伤。何某某的伤情经鉴定为轻微伤,未构成残。

2011年,宋某姣与裴某某到汪某某家,宋某姣以汪某某欠马某某1万元钱为由,向汪某某索要该欠款,汪某某没给,宋某姣强行牵走汪某某一头黑色母牛,该母牛经哈尔滨市双城区价格认定中心鉴定为人民币9,000.00元。

2017年1月份,宋某姣通过威胁、恐吓方式向哈尔滨**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杨某某索要价值6万元农药,2018年5月份又以其朋友刘某某需要用药为由向杨某某索要农药,杨某某将价值13.75万元农药交给了宋某姣及刘某某后,刘某某当时给杨某某2万元货款,事后未按照合同约定将剩余农药款支付给杨某某。

经侦查,2019年6月22日15时53分许,被告人宋某姣在双城区**小区**栋**单元**室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辨认笔录、银行对账单、鉴定意见通知书、宋某姣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等;

2.证人王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朱某某、何某某、汪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宋某姣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

7.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姣强迫他人接受服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姣无故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姣犯有数罪,应数罪并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关业菊

2020年3月16日

附:

1.​ 被告人宋某姣现羁押于哈尔滨市双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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