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宋永昌,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01198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户籍所在地及家庭住址:隆阳区**乡**村委会**组附**。曾因吸食毒品于2004年11月7日被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强制戒毒6个月;2008年8月7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4年10月9日被行政拘留10日;2014年10月19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永昌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18时许,被告人宋永昌酒后与被害人胡某某在本区永昌街道原天顺超市停车场大门口因琐事发生口角并互相打斗,在打斗过程中,宋永昌使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刺向胡某某,致胡某某双手手臂、左侧腹部、后腰部等处受伤。
经鉴定,被害人胡某某此次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2019年12月13日2时25分,公安民警在本区**乡**村委会**组宋永昌家中将其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2.证人吉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宋永昌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永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永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对被告人宋永昌在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之间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杨丽琴
附:
1.被告人宋永昌现羁押于隆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被害人已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联系电话 1508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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