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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毅成诈骗罪,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_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麒检一部刑诉〔2020〕449号

被告人宋毅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011981********,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住**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麒麟公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21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毅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4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08年被告人宋毅成在**保险公司曲靖分公司从事现场勘查及定损工作,在一次为赵某某肇事车辆勘查定损时认识了赵某某。2009年2月份,赵某某新购置一辆凌志轿车,宋毅成便以帮助受害人赵某某购买凌志轿车保险为由,从赵某某处骗取现金27800元,实际上宋毅成于2009年2月28日仅用该公司员工胡某某的银行卡刷卡缴费14609元的保费,出具了保险单据。2009年3月30日,宋毅成便利用赵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编造“因保费过高,客户要求退保”的理由向公司申请退保,3月31日宋毅成成功将13367元的保费退还至胡某某账户。造成赵某某出了27800元钱给宋毅成购买车辆保险,实际上只买了一个月的保险,27800元的保费就被宋毅成用于自己的吃喝玩乐及日常花销。

2、2009年8月初,被告人宋毅成又以麒麟区三宝镇家中盖房子需要买地和盖房资金为由,分别两次向赵某某骗取现金共计10万元,实际上10万元也未使用在盖房之上,全部用于宋毅成的日常花销。

3.2009年8月底,被告人宋毅成编造其认识昆明的朋友可以承包阿诗玛雕塑拆迁和南宁西路绿化工程为由,并以借款75万元一年之后可以获得230万元的高额回报为诱饵,骗赵某某签订了“工程借款协议”,并于2009年8月31日从赵某某处骗取了人民75万元人民币。随后宋毅成便用该笔钱购置高档轿车一辆,其余款项用于满足个人高档消费。

4.2009年6月,被告人宋毅成取得赵某某信任,为赵某某的新凌志轿车办理虚假行车证及牌照,赵某某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于2009年12月29日被曲靖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与涉车侦查大队查获,在审查过程中宋毅成发现骗局败露便逃匿,直至2020年1月10日在重庆北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毅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毅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数额巨大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毅成,非法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辉武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宋毅成现羁押于麒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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