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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某故意伤害案)_西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诉一刑诉〔2019〕48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 195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02195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 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建国巷**号,住西安市新城区二马路**小区**号楼**单元**楼南户,退休职工。2018年9月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该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案件管辖范围之规定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宋某某在西安市新城区二马路**小区家中,与其同居女友王某某因琐事发生争吵、厮打,厮打过程中被害人王某某持家中水果刀捅刺宋某某,接着被告人宋某某夺过该水果刀在被害人王某某胸腹部捅刺数刀,最后被告人宋某某拨打120急救电话,二人被送医救治。被害人王某某因抢救无效于2018年9月3日死亡,次日被告人宋某某投案。经法医学鉴定:王某某系被他人以锐器伤及胸腹部,术后继发全身感染,多脏器功能衰竭而死亡;被告人宋某某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破案报告、抓获经过等证明材料;2.提取笔录、通话清单、诊断证明等书证;3.120、110记录;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指认笔录、照片;6.证人证言;7.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因琐事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现将被告人宋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慕明君

 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1、案卷五册,光盘八张;

2、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于新城区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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