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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盗窃案)_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高新检刑诉〔2020〕206号 

  被告人宋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2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崇州市****住四川省崇州市**街**巷**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9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宋某系位于成都市高新西区**路**号的**企业集团员工,负责公司电路维修处理工作。2019年6月至11月,被告人宋某先后六次盗窃公司酒窖储存的茅台白酒(其中,普通茅台白酒19瓶、十五年茅台白酒1瓶、三十年茅台白酒1瓶、五十年茅台白酒2瓶),后以人民币5万余元的价格销赃。经经销商证实,上述被盗茅台白酒单价分别为人民币2300元、5200元、8700元、16800元。另查明,2019年9月,被告人宋某盗窃公司生产楼负一楼的配电室40根电缆线,后以1000元人民币的价格销赃。

2019 年12月09日12时许,民警在成都市郫都区犀浦镇万科小区附近将被告人宋某档获,其到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查,被告人宋某已向**企业集团赔偿损失人民币1万1千元,并将其支付宝中的人民币14万1千余元转至其本人中国银行账户,由公安机关冻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6、勘验、检查、搜查、提取等笔录;7、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盗窃数额巨大,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在案发前退还了部分赃款、配合公安机关冻结个人账户、承诺愿意委托家属继续退还全部损失,认罪认罚,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量刑为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4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景怡婷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换押证、提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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