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西检第三检察部刑诉〔2020〕640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3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出生地安徽省,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镇**村**号,现住址北京市西城区**街**街**号院**房间。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宋某某于2020年8月17日19时许,在本市西城区**路**号**内,酒后拒不配合福绥境派出所民警工作,殴打民警杨某某的面部并将其胸部抓伤。民警佩戴的电台、手机被打落,警服扣子被拽掉。被告人宋某某于当日被民警抓获。
被告人宋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结论、视听资料及其他证明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以暴力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扰乱了公共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宋某某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苗苗
2020年11月13日
附注:
1.被告人宋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名单1份。
4.换押证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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