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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案)(公开版)_大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大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公诉刑诉〔2018〕158号

被告单位大连某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26658******,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港湾街***号***号,注册资本人民币200万元,成立日期2007年8月10日,法定代表人宋某。

诉讼代表人韩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021980********,系大连某贸易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人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031969********,汉族,本科文化,大连某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街*号**。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于2017年11月29日被大窑湾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9月12日经大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大连海关缉私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海关缉私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大连某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人宋某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于2018年8月20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我院于2018年10月5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1月5日补查重报;我院于2018年9月21日、2018年12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9月,被告人宋某以被告单位大连某贸易有限公司(简称某某公司)的名义,从法国进口19箱橡木和2箱枫木,发货前,法方因故将枫木装成白蜡木,并告知宋某,宋某明知我国禁止从法国进口白蜡木,仍同意发货,并于同年10月26日,以枫木为品名向大连海关申报上述白蜡木,后被侦查机关查获。经鉴定,某某公司申报为枫木的货物实际为欧洲白蜡木,净重50.39吨。

2017年11月27日,侦查机关电话通知被告人宋某前来配合调查,次日,宋某主动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报关单据等书证;2、动植物鉴定意见书;3、证人孙昊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宋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明知我国禁止从法国等白蜡树枯梢病疫情发生国家进口白蜡木原木,仍以被告单位某某公司的名义,从法国进口白蜡木原木,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追究被告单位某某公司、被告人宋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宋文东

     代理检察员:杨  宁

      2018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宋某现被取保候审于辽宁省大连市;

2、随案移送案卷4册,优盘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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