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1588号
被告人宋*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2419830124****,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河南省镇平县贾宋镇师洼村**。2020年12月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虎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3日18时许,被告人宋*虎醉酒后驾驶豫RH63**号牌*型轿车沿207国道自南向北行驶至镇平县张林镇“龙飞酒楼”北3米处时,与张*元停放在路边的豫R0RS**号牌*型轿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依法定程序抽取宋*虎静脉血液并送检。经河南圣德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宋*虎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6.75mg/100mL。经事故责任认定:宋*虎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2020年12月1日,被告人宋*虎主动到镇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经协商,双方已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㈡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宋*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并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兆卿
2020年12月8日
附:
1.被告人宋*虎现押于镇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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