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二部刑诉〔2019〕3号
被告人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521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住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街道**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阳谷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9日由本院决定并由阳谷县公安局于10月31日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唐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521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住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街道**道**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阳谷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9日由本院决定并由阳谷县公安局于10月31日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521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住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街道**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阳谷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9日由本院决定并由阳谷县公安局于10月31日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阳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唐某某、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4日已告知三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30日23时许,在皇家钱柜KTV四楼,被告人唐某某与王某乙发生口角,后被告人唐某某、宋某某、张某某与王某乙方相互殴打,双方打架过程中,三被告人用酒瓶砸被害人王某乙头部,致其头部受伤。经鉴定,被害人王某乙头部损伤属轻伤二级。2017年1月19日,被告人方与被害人王某乙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共赔偿被害人15万元整,并取得被害人谅解。2019年8月21日,被告人张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次日,被告人宋某某、唐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调解协议书等;2.证人王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宋某某、唐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证据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唐某某、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三被告人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振彪
检察员:胡美玲
2019年11月1日
附:1.被告人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阳谷县**街道**村**号;被告人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阳谷县**街道**路**村**号;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阳谷县**街道**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据光盘1张。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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