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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盗窃)(公开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19〕429号

被告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419980927****,汉族,小学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镇平县,住镇平县城关镇****。2019年9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镇平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9年10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6日经镇平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当日被镇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涉嫌盗窃罪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及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5日11时30分左右,被告人宋*窜至镇平县城关镇打井队路口往南100米路南,趁被害人侯**停放在此处的白色大众轿车(车牌号为豫RQR316)车门没锁之际,遂打开车门,将侯放在该车内副驾驶处衣服口袋里的1100余元现金盗走。

案发后,被告人宋*盗窃的1100余元现金已退还被害人侯国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视频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宋*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在拘役三至六个月期间量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兆卿

2019年11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镇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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