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经开检一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宋某,男,汉族,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41990********,初中文化,安徽省蒙城县人,打工,住安徽省蒙城县**镇**庄**号。2020年4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5日、6月2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7日至8日,被告人宋某某通过秘密修改被害人张某某手机微信支付密码,将张某某银行卡内27100元转至张某某微信零钱,后添加张某某微信好友,以微信转账、扫二维码付款、发送微信红包等方式将张某某微信零钱内的9100元转至自己微信账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辨认、扣押笔录;2.书证;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证人刘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军磊
2020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1062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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