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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甲非法经营案)_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休检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宋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0021988********,汉族,大学文化,自由职业,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路**号,住安徽省休宁县**镇**村**幢**室。宋某甲因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休宁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5月2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休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宋某甲曾通过本人及亲属手机注册1539559****、1396553****、1820559****三家淘宝网络店铺,主要销售减肥周边产品。2018年5月11日,宋某甲借用他人姓名注册成立黄山市**化妆品销售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化妆品、洗护用品、保健用品、日用百货、洗涤用品、美发美甲护具的研发、销售(含网上销售)。2018年3月至6月,宋某甲通过阿里巴巴(1688)网络平台从“苏州**日化有限公司”和“深圳市南山区**贸易商行”网络店铺采购“LOLO中药肚脐贴”、“升级版中药肚脐贴”两款产品在本人经营的淘宝网络店铺内销售,采购金额共计59444元,销售涉案产品2000余单,销售金额达12万余元。扣除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适当合理支出后,宋某甲销售上述两款中药肚脐贴的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2018年6月13日,黄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黄山市**化妆品销售有限公司产品仓库内查获未出售的“LOLO中药肚脐贴”119盒、“升级版中药肚脐贴”74盒。经黄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LOLO中药肚脐贴”、“升级版中药肚脐贴”应按药品进行注册管理。经黄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宋某甲及黄山市**化妆品销售有限公司均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

被告人宋某甲于2018年9月11日被公安机关书面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宋某甲已退出违法所得5万元,暂存本院财政专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休宁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黄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调查材料,黄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告知书及查询回函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杨某某、叶某某、宋某乙、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休宁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5.淘宝交易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甲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药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黎莉 

2020年5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休宁县**镇**村**幢**室。

2.随案移送公安卷叁册,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随案移送电子数据光盘叁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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