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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宋某甲非法狩猎案)_湖北省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黄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梅检一部刑诉〔2020〕344号 

被告人宋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71963********,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某某,住湖北省黄某某**镇**安置小区**栋**单元**室。1987年8月31日因故意杀人罪被湖北省黄冈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20年5月28日因涉嫌非法狩猎罪被黄某某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某某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甲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至2019年7月期间,被告人宋某甲在黄某某**镇**村**组宋某乙房屋居住,从宋某乙家安置电猫通过木桩铁丝连线,沿陈家凼山林架设电网,先后猎捕野生动物20余只,属于在禁猎期利用禁猎工具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宋某甲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申请书、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案件线索移送函、黄某某人民政府关于黄某某陆生野生动物禁猎期的通告、情况说明、湖北省黄冈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向某甲、周某某的证言; 3、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4、被告人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甲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欣

                                     2020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宋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9366****(保证人向某乙,联系电话189957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证据目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5.本案建议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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