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一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宋某甲,男,194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6111948********,汉族,小学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住鹤壁市山城区**镇**村。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罪,于2020年5月1日被鹤壁市公安局山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鹤壁市公安局山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5日8时许,鹤壁市公安局山城区分局民警在鹤壁市山城区**镇**村入户走访时,发现宋某甲持有罂粟种子骨朵103颗、碎种子若干,经破壳后称重罂粟种子共计280.29克。经鉴定该种子的发芽率为86%,未经灭活,具有活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证明等;2.证人宋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新疆臻冠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技术鉴定意见书;5.勘验、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甲非法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双文
检察官助理:冯 祥
2020年5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宋某甲现取保候审,住鹤壁市山城区**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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